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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春艳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寿与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公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4-10 19:49   https://www.yybnet.net/

袁春艳: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寿与被告安庆市远东商贸有限公司、桂文明、袁春艳、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张文正、徐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路兵、江宜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728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此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被告江宜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7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7760元,由被告路兵、江宜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陈自东、严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自东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约24480元(计算至2014年6月15日,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还款之日);2、判讼被告陈自东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约12240元,并赔偿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3、判令被告严明对被告陈自东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达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吴永忠:本院受理原告徐江诉被告吴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彭国雄:本院受理杨爱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国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A5幢26号的房屋交还杨爱林,并向原告杨爱林支付所拖欠的房屋租金4181.5元、电费及物业管理费561.3元。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程艮艮:本院受理原告孙成苗与被告程艮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与被告程艮艮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安徽兰洋制衣限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宋腾芳、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前龙诉被告杨林学、安庆市富豪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吴春林、宋腾芳、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申请人颍上县永信电器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40200051 25042977,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安庆市华鑫林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安庆支行,收款人: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安庆农商行凤凰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22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申请人颍上县永信电器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40200051 25042978,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安庆市华鑫林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安庆支行,收款人:安庆市鼎卓商贸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安庆农商行凤凰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22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5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徐英福、徐方生:本院受理原告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讼:1、判令被告徐英福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约29100元(计算至2014年7月1日,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还款之日);2、判令被告徐英福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约14550元,并赔偿原告因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判令被告徐方生对被告徐英福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上述被告徐英福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江忠、付玉、安庆市太平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允忠诉被告江忠、付玉、安庆市太平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李玉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301264529)、胡爱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303034532):本院受理原告许燕与被告李玉梅、胡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许燕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李玉梅、胡爱国立即归还借款90000元,按约定支付利息20600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4日,直至按约定月利率2%顺延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方中良(身份证号码:340103197508152019):本院受理原告高家陆与被告方中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合肥厚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联航电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合肥联航贸易有限公司)、凌芝340111198010016524、刘祥34010319820914251X、罗明340102197912252525、朱博340302197904230810、凡丽娜342101197909198447、朱伟光342130198006193430、陈赟 (现更名为陈云)342401197206184416、王帮琼342401194808164427: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喻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6301011033)、冯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319700701004X):本院受理原告丁文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万泾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8011190011)、李欠欠(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03088284):本院受理原告丁文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杨文丽:本院受理原告程永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0日

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丁乃运:本院受理原告王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62号的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戴会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01号的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包利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00号的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锁强:本院受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锁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租金777651.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到期应付款额,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李文倩:本院受理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文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租金851257.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到期应付款额,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王泽美、方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城县择美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80942.45元及违约金、资金占用费(以780942.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舒城翔龙酒业销售中心、王泽美、方芳、查丽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宋铁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90613101X)、裘松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01197606228620):本院受理的原告沈艳晖诉被告宋铁军、裘松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彭章庭 (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6312075212)、周玉泉(340103195802240512)、安徽绿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梅诉被告彭章庭、周玉泉、安徽绿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两案,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57、0135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巢湖市烔炀镇新桥村委会合马路与庙忠路交叉口金泰山水文化广场E幢、A幢共计42套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安(合)评(2015)字第3401001215、340100121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E幢18套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20.76万元;A幢24套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35.44万元。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0917、009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0917、00918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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