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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金美本院受理原告檀秀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4-29 19:46   https://www.yybnet.net/

汪金美:本院受理原告檀秀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的9时(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在本院洋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

王月荷、余明传:本院受理原告戴荣兰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的9时(遇节假日往后顺延)在本院洋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9日

王炜:本院受理原告方正海诉被告王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王乃惠:本院受理原告周继贵诉被告王乃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张序和:本院受理原告贾俊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张序和:本院受理原告臧永杰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孔祥军、金友:本院受理原告韩虎诉被告你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3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王绎健、吴义文、龙小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许正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徐冰子、谈子武、李益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宣金民:本院受理原告唐玉霞诉被告宣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武学军、徐慧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燕诉被告武学军、徐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周福龙:本院受理原告周士伟诉被告周福龙、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黄波、合肥品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毅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本纪与被告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李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叶方丽诉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段平生 (身份证号码342425197411150910)、尚晶晶(身份证号码340111198509120523):本院受理原告查甫起诉被告段平生、尚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086、00087、000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周志雄 (身份证号码340103195606242537)、吴荣(身份证号码340103195704122520):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剑诉被告周志雄、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阮仁爱、施维芳:关于杜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杜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4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炯炀山水文化广场B幢102室、103室、D幢101室、102室、103室、104室六套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建英房128[2015]11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分别为B幢102室为98.61万元,B幢103室为97.01万元;D幢101室为90.07万元,D幢102室为98.86万元,D幢103室为98.86万元,D幢104室为90.07万元(单价:均为3912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148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483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李玉梅:本院立案执行徽商银行合肥城隍庙支行与你及胡爱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0289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所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至本院立案庭参加选定的评估机构的摇号,逾期不至,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上海长富铜陵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医药合肥天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寿县隆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张其中、刘建军:本院受理安徽利鑫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蔡俊 (身份证号码340111197206174511):本院受理原告徐应兵诉被告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须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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