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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竟出租科室给人碎石

来源:安徽法制报 2015-03-16 19:53   https://www.yybnet.net/

2014年,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围绕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医疗与血液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职业病危害等突出问题,结合实际,加强综合管理、作风建设和执法保障,防止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卫生许可、监督监测、抽查抽检、处罚强制等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共受理完成卫生行政审批项目1.2万余件,监督检查各类监管对象14.6万多户次,监督抽检产品类样品2.1万余件、非产品类样品监测项目18.7万余个,立案查处卫生违法行为4253起,圆满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村医非法行医私自为他人接种狂犬病疫苗

2014年9月18日,媒体报道无为县一乡村医生非法行医,为同村6名村民接种狂犬疫苗,其中1名接种者因狂犬病发作不治身亡消息。省卫生计生委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无为县会同当地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 2014年7月31日,无为县赫店镇苏塘村一条犬连续咬伤7人,其中花某等6人在村医张某家接受暴露后处置,先后在张某家和村卫生室接种了狂犬病疫苗。2014年9月9日凌晨,花某身体出现乏力、头昏和抽搐症状,到无为县医院就诊后转诊至芜湖弋矶山入院后症状加重,出现畏光、恐水、恐声、烦燥等狂犬病典型症状, 9月10日上午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9月11日在家中死亡,弋矶山医院出院记录诊断为:狂犬病、脑梗塞、冠心病。

经调查发现:赫店镇苏塘村卫生室原村医张某在家中和村卫生室先后为花某等6人接种了狂犬病疫苗。狂犬病疫苗(实际是假疫苗,由食药监部门另案处理)自无为县开城镇“大众药房”采购,共采购10盒,每盒4支,共40支,开票时间2014年7月26日。其中27支已接种给花某等6人。

经调查取证,张某作为乡村医生,不具备接种狂犬疫苗的资质,擅自在家中开展清创及预防接种等诊疗活动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给予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已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体检中心没资质擅自开展健康体检

2014年4月29日,金寨县卫生局在电站检查时发现巢湖万康医院(万康移动体检中心)在开展健康体检,主要开展检验、B超、心电图、X光、五官、内外综合、妇科、乳腺等项目,4月27日至29日共体检620人左右。万康医院核准登记机关是巢湖市卫生局,核准地点是巢湖市半汤街道银泉路1号。该体检中心未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登记机关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经调查取证,金寨县卫生局认定巢湖万康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其罚款9900元、没收非法所得198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该院自觉履行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擅自开展医学诊疗活动

2014年9月22日,芜湖市镜湖区卫生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芜湖市镜湖区柳春园内一“高电位治疗机芜湖市柳春园试用中心”可能存在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该局受理举报后立即安排卫生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仅有《营业执照》。该店二楼为治疗机试用场所,现场有高电位治疗机(系第三类医疗器械) 24台,每个座位上均有绿色坐垫连接在治疗机上,有四名顾客正在工作人员操作下使用治疗机进行理疗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械开展理疗活动属于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并现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9月23日,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调查取证,发现该店仍在开展继续诊疗活动,现场聚集近百位老年人正在由工作人员操作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执法人员再次责令当事人停止诊疗活动。 9月26日上午,镜湖区卫生局联合属地公共服务中心、社区、公安等部门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店仍在使用医疗器械开展诊疗活动,现场查见有七名顾客正在使用医疗器械进行诊疗活动。执法人员为制止当事人继续违法开展诊疗活动,经审批后对其现场的全部医疗器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取证,镜湖区卫生局认定该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属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给予其没收器械,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自觉完全履行了处罚决定。

■医院出租科室给人“碎石”

2014年4月28日,滁州市南谯区卫生局接到举报投诉称:“滁州银花医院将碎石科出租承包,操作人员无资质”。南谯区卫生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滁州银花医院的碎石科、院办室、财务科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发现滁州银花医院与非本医疗机构的无医师执业证书人员王某口头约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滁州银花医院将该院七楼的两间简易房出租给王某,并以滁州银花医院的名义对外开展体外碎石诊疗活动,自2014年3月1日至5月4日,王某自备碎石治疗设备在滁州银花医院的七楼简易房内以该院名义先后为吴某等22名患者实施了碎石诊疗,共通过该院收费系统收取上述患者治疗费、材料费18590元。检查发现,王某曾于3月10日从医院财务科领取 5000元备用金,碎石收入还有13590元在银花医院账户上,双方尚未结算。

根据调查情况,南谯区卫生局认定滁州银花医院和王某之间已构成出租承包科室关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给予该院和王某没收非法所得1359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以上两个被处罚当事人均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本报记者李斐 实习生刘康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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