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丈夫私自将十几万元给了情人,妻子在获知情况后,将丈夫的情人起诉至法院,以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为由要求还钱。 2015年1月6日,记者从马鞍山获悉,此案经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这个妻子的诉讼请求。
今年29岁的张海,虽然年轻,却已是三个公司的股东。2011年9月,张海在上海市崇明县民政局,与上海籍姑娘李静登记结婚。结婚的第二年,即2012年9月,张海在上海的一家酒吧与1993年出生的含山县籍女孩张璐结识,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张海每个月有固定收入3万余元,除此之外还有分红、回扣、外快等不固定收入。在和张璐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张海不仅多次向张璐的银行卡里打钱,甚至还将一张银行卡交给张璐使用。据张海说,在和张璐保持情人关系期间,其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陆陆续续给张璐大约50万元。如今,通过银行记录可查证的有:将浦发银行东方卡交给张璐使用,张璐取款23238元;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向张璐卡上转账汇款26次共111144.18元;通过跨行快汇的方式替张璐还款一次,金额为2700元。上述三个款项合计137082元。
发现丈夫张海的出轨行为后,2014年7月,妻子李静将丈夫的情人张璐起诉至含山县人民法院。李静诉称:张海赠与被告的款项,系自己和张海婚姻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海未经自己同意即将此款项赠与被告,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诉请法院确认张海向被告所作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返还137082元的受赠款。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李静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回单、取款记录。同时,李静还提交了自己与张璐的短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张璐承认与张海系情人关系,并答应归还张海所给钱款。
2014年11月14日,含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璐、第三人张海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张海瞒着李静将夫妻共有的大额财产赠与张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李静同意,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犯了李静的财产权。同时,张海的赠与行为本身是基于其与张璐的不正当关系,亦违反了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其向张璐所作的赠与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李静作为共同财产共有人向张璐主张权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张璐一次性返还原告受赠款137082元。(当事人系化名)
(马中法阮法明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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