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徽省一农民在上海市转包土地种粮,期间返乡被摩托车撞倒身亡,其死亡赔偿金,是按照安徽农民标准,还是按照上海居民标准计算?近日,巢湖市槐林镇综治委、司法所联合地方法院,将该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纠纷案调处,并按照上海市农村居民标准,让受害人家属获得了42万元的赔偿款。
今年6月16日,槐林镇垅山村民王某某在省道行走时,被散兵镇叶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伤致死。由于受害人常年在上海转包土地种粮,拥有上海市暂住证,收益相对稳定,其亲属要求肇事方应按上海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元。而肇事方认为,王身份是农民,且事发本乡境内,交警认定受害人自身负次要责任,应按安徽省农民标准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虽然在上海市暂住超过一年,但所住区域为农村,种粮收益受天气等自然条件限制,存在一定风险,收入并不稳定。因此,受害人王某某不符合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的规定。该 “意见”指出,农村居民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需要符合三个条件:即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合法的暂住证明,暂住时间超过一年,并有稳定的收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者经常居住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按其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肇事方就赔偿受害方各项损失42万元,当日兑现。受害方对肇事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自愿出具谅解书。(宋芹徐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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