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仅得两条多烟,价值不到300元,也被批准逮捕。日前,含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了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据了解,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以来,该县检察机关首次依照该修正案的规定对入户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批捕。
5月14日下午14时许,朱某某用尖嘴钳子,剪断含山县环峰镇九连行政村张某家后门铁锁锁环后,入室盗窃两条“普皖”香烟、两包红壳南京香烟及一包软壳玉溪香烟(总计价值不到300元)。随即朱某某离开现场,刚走到其后门口,被张某从农田回家准备喝水时发现。张某看到朱某某拿着自家的塑料袋,便将其拽住,发现袋里装着的是自家烟,便将其手上的塑料袋抢下。这时朱某某逃跑,张某见状大声呼喊其老伴,闻声赶来的张某老伴和两名群众沿着朱某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后将其抓获。随后,向警方报案。
含山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嫌盗窃罪,故依法批准逮捕朱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赵玉奇王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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