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居巢区某镇的魏某,在朱某等4人合伙开办的工厂里上班,不料只工作3天就被机器打伤了手指,造成了骨折。日前,居巢区人民法院槐林法庭对这起工伤保险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朱某等4人付给魏某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20000余元。
因魏某上班时间很短,双方还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而朱某等人开办的工厂也未进行工商注册,导致魏某无法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仲裁后,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工伤相关待遇赔偿。
法院认为:朱某等4人合伙开办的工厂未进行工商登记,对其录用员工的行为,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用工,魏某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给予一次性赔偿,另对这种情况应按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宋芹翟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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