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烟花爆竹燃放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不幸受伤一年后,在法官的帮助下获得销售商及生产商给付的13000元赔偿,双方达成谅解并以此起事故为鉴,吸取教训。
2008年岁末,余某随母亲到亲戚家吃酒。邻居邢某在来安县某日杂公司购得礼炮数颗,燃放前,试放了一颗小型礼炮,由于燃放产生的后推力使礼炮底座发生倾斜,造成燃放礼炮倒地发射彩球。于是,邢某用石块及泥沙将数颗礼炮堆放在一起,无意中却使火药量集中在一起,增加了爆破当量,礼炮燃放中发生爆炸,致使百米之外正在院墙另侧吃饭的余某眼部受伤,当即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受害人余某与邢某及销售商某日杂公司、生产商巢湖市高林永昌花炮厂多次协商未果,要求赔偿各项损失40000余元。然而日杂公司及生产商称,事故发生时间时隔太久,且邢某操作不当,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对是否礼炮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造成侵害进行司法鉴定。
审理中,法院认为由于事故发生时间已过去较长,对礼炮爆炸现场情况无法考证,周边环境及当时的礼炮爆炸残留物已无法提取,故作鉴定的实际意义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生产商、销售商应承担连带责任。经法官多次下乡进村走访,对双方当事人苦心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明、阐述法理后,最终达成生产商、销售商赔偿13000元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此案再次警示我们,在喜庆佳节、祝贺之时,不仅创造喜庆,更要注意安全,燃放烟花礼炮、使用庆祝道具时,应注意讲求方法,操作合理,务必以安全为第一原则,过上一个平安喜庆的节日!
·蔡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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