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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进价哄抬口罩价格 合肥一药店被罚35万元 市场监管局公布2020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合肥晚报 2021-03-15 00:32   https://www.yybnet.net/

疫情期间,药房虚构成本哄抬口罩物价,被罚款35万元;维保单位未及时保养,导致电梯冲顶伤人,被罚款10万元……近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系统2020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0年7月1日,肥东县市场监管局对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的安徽信之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自2020年3月份起开始从事代办CE认证业务。至案发日止,共为32家企业办理了34份带有“CE”标识的合格证书。经核查,这些证书不符合欧盟法律规定,系无效CE证书。该公司构成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1月23日,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合肥天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岗集分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中未备注绵白糖的生产许可,未批准生产白砂糖、赤砂糖、冰糖。经查,该公司从某公司采购了1袋绵白糖,然后进行分装生产,构成超范围生产不合格绵白糖产品。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抽检不合格的绵白糖产品,没收违法所得624元,并罚款6279.2元。

●案例三:

2020年1月26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位于合肥市金寨路421号的合肥广善缘大药房有限公司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情况属实。经查明,该药房虚构所销售的3M口罩购进成本,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哄抬物价情形。2020年2月13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0年11月27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某车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标称各品牌白酒共计952瓶。经查,当事人赵某在明知上述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购进用于销售,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庐阳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五:

2020年12月4日,合肥市蜀山区华府骏苑5号楼1单元电梯发生冲顶事件,导致被困人员轻伤,电梯和房顶受损。蜀山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发现该小区电梯维保单位合肥市申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年度保养的要求对电梯安全钳、制动器等部件进行检查、清洁、润滑,造成制动器内存有铁屑及油污未能及时清除,最终导致电梯冲顶事件发生。其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0年12月1日,包河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全国互联网监测平台”监测发现,合肥悟卡电器厂涉嫌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经查,该企业在无材料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在京东店铺中发表了“60天后的效果 更紧致,提拉肌肤 下颌轮廓分明 抚平细纹”、“打开脂肪分解通道,提高面部肌纤维弹性 留驻分子活力,瘦脸率提高12%”、“60天后的效果 提高肤色 明确脸部轮廓 提拉嘴角”等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包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2月14日,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对合肥市新站区铜盛五金建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经营的外包装标识某品牌的坐便器85个,涉嫌侵犯某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新站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侵权“某某某”牌坐便器85个,并对当事人罚款11500元。

●案例八:

在2020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合肥庐阳区苗丝绘美发店销售的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被检出[黄体酮]项目不符合规定。经调查,涉案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广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从未生产过名称为“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生产日期20200320)的产品,上述产品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化妆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元,并罚款1500元。

●案例九:

2020年1月26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包河区屯溪路 259号的安徽省立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商品标价签标注商品 “朝美N95口罩 ”零售价40元/只,而实际该商品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2626-2006 KN90,并非标注的 “N95口罩”。该药房利用价签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被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0年1月31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一起销售未依法注册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案件中,根据线索溯源,对合肥市寸晖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证实涉案产品为该公司出售,且该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调查核实,上述一次性医用口罩不是产品外包装所标注的公司生产,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作出有罪判决。

陈曦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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