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因案情复杂、人员众多、时间跨度长、社会影响大,合肥市检察院办理的10个省级挂牌及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督办的案件之一的黄大庆案终于在2020年12月31日尘埃落定,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这个涉黑团伙殴打办案民警,枪击对手等,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与影响。
枪击对手性质恶劣如何定性成为首要问题
自2007年开始,黄大庆等便“以打开路”,实施了寻衅滋事、报复殴打办案民警、刀砍村书记、枪击外来商人等一系列暴力性犯罪。
2010年之后,黄大庆等人以某农家乐和某酒店的长租套房为据点,以亲属、狱友、同学等关系为纽带,陆续吸纳社会闲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为黄大庆团伙固定成员,拉拢、腐蚀基层政权,骗取大额政府拆迁补偿款;并通过安排成员“巡查”,强迫他人购买倒土票,滋扰、逼停他人正常经营的倒土场等方式,逐步控制了长丰县北城地区的土方工程市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危害与影响。
检察官在引导侦查中发现,虽然黄大庆团伙实施的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非法采矿、妨害公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达40余起,足以反映出黄大庆团伙的恶劣程度和危害性,但这些系列案却多是独立的个罪,公安机关报捕时也是以独立个案进行报捕。因此,仅从这些看似毫无关联的个案上,无法明显看出黄大庆团伙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案件如何定性?成了黄大庆系列案侦办中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反复审查案卷资料确立组织成立时间与性质
检察官在反复审查案卷材料且对个案逐案逐人梳理后,发现2007年黄大庆主导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参与人员有二三十人,黄大庆、阮某某等5人均参与其中,该案不仅体现出较为明显的组织层级,公开场合殴打村民致多人受伤,更体现了该案的暴力性特征和社会危害性。最终在与侦查机关沟通交流后,办案组建议将该起寻衅滋事案认定为黄大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时间。
成立时间的确定虽为组织特征的进一步梳理奠定了基础,但以黄大庆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紧密型组织,其并没有以公司化运作为依托,组织成员之间的关系也较为松散。虽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也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但内部的层级关系并不明显,也没有明文的组织规约、帮规等。
为此,检察官在引导侦查中,建议侦查机关在个案侦办中注意组织利益的体现,进而从组织成员的相互关系及利益往来中重点提炼出该犯罪组织的组织特征。
涉黑组织特征明晰组织者获刑二十五年
2020年8月,合肥市检察院专家组的业务专家到公安机关办案点实地了解案情时,敏锐地发现该系列案中有一起于2016年已判决案件——阮某某枪击外来商人徐某某案,该起为打击、报复土方市场竞争对手的犯罪应为组织内犯罪,这不仅凸显了阮某某在黄大庆涉黑组织内充当“第一打手”的地位,也使黄大庆涉黑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更为明晰。同时,专家们还发现自2016年加入该组织的黄大庆情人张某,虽参与该组织犯罪时间较晚,但在该组织内负责管理、支配该组织非法所得,后又陆续参与实施了针对外来土方商人的寻衅滋事、骗取政府拆迁款及回迁房、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也应依法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两名重要骨干成员的确定,使得该组织的组织脉络逐渐显现出来。随后,进一步揭示各成员与组织的相互依存关系,明确组织层级和组织结构,由此准确认定了组织特征。
在此基础上,合肥市检察院扫黑除恶专家组又建议公安机关将多起分散案件并案侦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体评价,逐步厘清了黄大庆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轮廓。
经过近3个月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长丰县检察院为准确把握该案定性,多次向安徽省检察院及合肥市检察院汇报,2020年8月5日,长丰县公安局对该案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8月18日,该案被移送长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8日,长丰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11月19日,被告人黄大庆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37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姚丹璐通讯员 黄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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