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交所基本情况简介
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农交所”)成立于2010年,隶属于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主要职能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提供场所、设施、政策咨询、发布交易信息、组织交易、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此外,省农交所作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载体,还负责培育与建设本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并对各县、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2013年省农交所顺利通过了国务院9部委组织的交易所清理整顿活动,成为安徽省保留下来全国仅有的9家合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之一。 2014年,省农交所依托各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省农交所分所,依托乡镇农经站、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等设立乡镇平台。截至目前,省农交所已经拥有庐江分所、长丰分所、肥西分所、肥东分所、巢湖分所、天长分所、霍山分所和凤台分所(待揭牌)共计8个县级分所,136个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 2014年10月,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正式上线并运营。
1、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范围有哪些?
答:交易范围有以下几种: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林权;
(3)“四荒”使用权;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7)农业类知识产权;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2、农村综合产权在什么平台进行交易?
答: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及各县级分所提供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
3、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方式有几种?
答: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4、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5、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主体有哪些?
答: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
6、农村综合产权由什么机构负责收集、初审基础信息?
答:依托乡镇农经站、“三资”服务机构等建立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由该乡镇服务站具体负责收集、初审基础信息。
7、农民个人和私营机构综合产权可不可以进场流转交易?
答:农民个人、私营机构的综合产权可以进场流转交易。
8、农村综合产权项目申报方式有几种?
答:目前有现场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
(1)现场申报。将申报所需要的纸质材料送至省农交所或其分支机构。
(2)网上申报。通过乡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端口申报,以高拍仪等方式在申报项目时通过附件上传所需资料。
9、土地流转类项目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答:土地流转类项目申报需要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协议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如无法提供的,可由上一级政府开具证明材料。
(3)法人授权委托书。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村级集体组织委托办事人员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村民流转委托书
(5)内部决策材料。须提供“四议两公开”资料。 (注: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两公开是指内容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村民集体委托村委会对外流转的,需提供村委会同意流转的会议记录。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需提供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人同意通过的会议决议。公示栏的公示照片。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7)土地经营权流转方案
(8)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委托方公章。
10、集体房屋租赁类项目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答:集体房屋租赁类项目申报需要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协议
(2)委托方主体资格证明
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如为三证合一的,则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如无法提供的,可由上一级政府开具证明材料。
(3)法人授权委托
出租人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方内部决策材料
村(居)委会参照土地流转的“四议两公开”程序提供相关资料。另,乡镇下属集体资产管理公司、集体企业可参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供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内部决策。
(5)主管部门批复及备案文件
村(居)委会、集体企业须提供乡镇备案文件。
(6)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出租人须提供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尚在办理过程中或因故无法办理的,须由出租人提供关于因产权权属而引发的租赁纠纷承担责任的承诺函(见附件)以及主管部门的授权;如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 (或土地性质为划拨)以及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情形须在出租人承诺函中一并说明。
(7)出租房屋须清空进场,未清场的房屋须提供《清场承诺》及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8)出租要求。
(9)其他材料。
备注:上述所有资料均须加盖委托方公章,涉及标的企业的文件盖标的企业公章。
11、上述申报材料中的底价如何确定?
答: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依据;对无法评估或评估成本占标的物估算价比例过高的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标的物的评估值,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交易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
农民个人、私营机构的产权交易价格,可由其自行确定,也可以依据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
12、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无优先权?
答:同等条件下,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类,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13、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活动监督和管理是什么部门?
答:由交易所及各分所所在地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和管理部门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14、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如何调解?
答: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省农交所及各县级分所,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在什么网站发布?
答:信息发布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网 (网址:http://www.ahaee.com/ahnc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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