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师傅在长丰县岗集镇井沿村承包鱼塘养鱼,从2013年12月开始,鱼塘内多次出现大量鱼儿死亡的情况。他联系多个部门,找专家证明鱼塘内的鱼儿是中毒了。后来,又通过实验的方式,寻找污染源,将目标锁定在一路之隔的一家钢构公司。通过一审、二审,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钢构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陈师傅60余万元。
事发 鱼塘内大量鱼儿死亡
陈师傅承包的是位于长丰县岗集镇井沿村林张队约85亩的鱼塘,鱼塘位于合淮路东侧,有一处进水口,鱼塘养殖所需的水源主要来源于雨水。合淮路的另一边是合肥杭富钢结构有限公司(下称钢构公司)。
2013年12月,鱼塘内突然出现死鱼现象,三四个月之后,死鱼现象加重。陈师傅养鱼多年,凭经验认为此事不是偶然,他便向长丰县环保局报告请求调查,也委托安徽某分析测试公司对鱼塘水质进行检测。环保部门调查回复称,由于鱼塘发生死鱼现象已超过半月,调查时已无死鱼现象,陈师傅将养殖用水排出,等于自行销毁证据,导致无法判定死鱼原因。陈师傅将情况又反映到长丰县畜牧水产局,专家组意见为:死鱼符合中毒死亡症状。经评估,此事给陈师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85万余元。陈师傅怀疑,自家鱼塘大量鱼儿中毒死亡的原因可能与一路之隔的钢构公司有关,因此决定维权。陈师傅进行了钢构公司排污口窨井与养殖场鱼塘进水口是否相通的实验,并委托长丰县公证处对实验过程、结果及相关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实验结果显示,钢构公司的生产生活污水排污口窨井与陈师傅鱼塘进水口相通。
一审 钢构公司承担三成责任
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法院的现场勘查视频、公证处的证据、环保局的回复等证据显示,钢构公司的污水汇入陈师傅鱼塘进水口等处。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钢构公司存在排放污水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死鱼后,陈师傅将鱼塘水排放,未能保存水体样本和死鱼样本,死鱼的发生与陈师傅自身存在过失有关。长丰县法院作出判决,钢构公司停止向鱼塘排放污水,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师傅损失25万余元。
二审 改判钢构公司承担七成责任
陈师傅和钢构公司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环保局曾因钢构公司存在工艺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超标排放等,要求该公司整改并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证明钢构公司存在排污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即便钢构公司排水系统雨污分流,也不能否定污染环境的存在。陈师傅经营的鱼塘多次发生死鱼现象,在没有查明死鱼原因的情形下,将鱼塘养殖用水排出并重新蓄水、投放养殖,他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合肥市中院作出判决,改判钢构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陈师傅60余万元。 实习生何丽君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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