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7月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13家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病人职工身份、入院标准、费用结算、药物使用、医嘱记录、病历检查、服务态度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查,大部分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医保住院病人管理较为规范,一是基本能做到《医保证》、医保卡、单位介绍信“三证”齐全,人证合一,未发现虚假、冒名顶替现象;二是对职工医保人均费用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药物使用也较为合理、规范;三是工作人员热情服务,文明周到;四是软硬件设备齐全、标识清楚。但是,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存在住院不规范的现象;二是存在住院人均费用较高,存在滥用药物现象;三是存在服务不规范、服务态度差的现象;四是存在未悬挂城镇职工医保标识的现象;五是存在医药费价格偏高现象。对此,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一进行了处理,同时要求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鉴,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凡违反政策规定的,严格按照县医改领导小组《长丰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医改〔2002〕01号)政策规定执行,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作出进一步要求,各定点医疗机构,一是要强化责任意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站在大局的战略高度,从维护参保职工根本利益出发,切实把规范服务行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的职责,落实到每一科室、每一责任人。二是要强化政策意识。要加强政策学习,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职工医保等相关政策,明确经办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要完善住院管理,建立并完善参保病人住院登记;要加强医药费用核算管理,严禁将自费项目改为报销项目,严禁自立收费内容。三是要强化费用控制意识。严格控制临床药品费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严禁开大处方,开人情方,开搭车药;要严格控制参保病人出院带药费用。四是要强化服务意识。要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流程,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检查、手术、住院和药品品种等价目表,自觉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实行阳光作业,保证参保病人的参与、知情和监督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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