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阻断传染源,巩固全市疫情防控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的通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反映举报从境外入河池人员不如实报告个人情况或不遵守隔离规定等有关线索的社会群众。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奖励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奖励条件、措施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措施
第四条对举报以下线索的社会群众,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0元。
(一)举报14天内从境外入河池人员,个人及亲属未向所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报告,刻意隐瞒,未接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入境人员无明显症状的,奖励3000元;出现发热症状,属疑似病例的,奖励4000元;属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奖励5000元;属确诊病例的,奖励8000元。
(二)举报14天内从境外入河池人员,在接受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时,不如实叙述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触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的,奖励3000元。
(三)举报14天内从境外入河池人员,属从意大利、韩国、伊朗、法国、德国、西班牙、美国、瑞士、挪威、瑞典、丹麦、荷兰、英国、比利时、奥地利等疫情高风险国家入境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奖励2000元。
(下转第四版)
(上接第一版)
(四)举报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或者隐瞒病情与他人接触的,奖励10000元。
(五)举报属其他重大疫情隐患的,奖励10000元。
第三章举报方式和渠道
第五条实行被举报人属地受理原则,由境外入河池人员被举报时实际所在的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受理举报线索、交办处置及兑现奖励工作。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姓名、现居住地址等详细情况。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询问清楚举报内容,如实记录,并立即交办、处置、核实。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相应金额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属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对多个被举报人系同一家庭成员或有密切接触关系的,视为一次有效举报;对举报过程中同一情形被多次重复举报的,以第一个举报人作为奖励对象。
第九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其他情况。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属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家庭的;属串通被举报人或疫情排查工作人员获取线索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9日起执行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时废止。
河池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3月24日
市级及各县(区)疫情防控工作举报电话
序号单位名称举报电话1河池市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22515682金城江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27863593宜州区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31891504罗城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82121665环江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88026826南丹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72121997天峨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78224108东兰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63227569巴马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627618110凤山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682102111都安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5279125/527198412大化县疫情防控指挥部0778-582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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