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讯日前,宜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韦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违法所得6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处罚金3000元;以被告人韦某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韦某成向被告人韦某立提议到网吧盗窃他人手机,韦某立表示同意。当日18时许,韦某成、韦某立在宜州区庆远镇公园东路某网吧二楼,发现正在该处上网的韦某华将一部手机放置在一台电脑桌上。二人立即按照事前分工,由韦某立负责吸引韦某华的注意,韦某成则趁机将韦某华的手机盗走。韦某立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韦某华抓住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同日,韦某成将盗窃得来的手机拿到庆远镇中山公园附近销赃,卖得6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给韦某华。
被告人韦某成于2013年12月、2017年7月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7年10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成、韦某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99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成、韦某立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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