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讯近日,宜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8日3时许,被告人梁某窜到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园村路口,发现被害人覃某(未成年人)独自回家。梁某即尾随覃某至园村社区园村组14号门前,持刀威胁覃某,将覃某的一部手机抢走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确定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于2017年9月9日在宜州区庆远镇塘中路梁某的租住房内将其抓获,并当场在梁某身上查获该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及时将该手机发还给覃某。经宜州区价格认定分局出具鉴定意见,覃某被抢的手机价值2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胁的方式,当场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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