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讯 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某花的上诉,维持宜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被告谭某归还给原告黄某花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黄某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20日,谭某向黄某花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给黄某花,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黄某花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月息5%。借款人:谭某 2012年5月20日。”谭某借款后未能还款,黄某花以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共同债务,两人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为由,将谭某及其前妻庞某诉至法院。
谭某与庞某于2008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12年8月9日到宜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务作了约定:位于某城13幢1-1住房归女方所有,位于城中中路某食杂商店归女方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所欠的一切债务与女方无关。
黄某花向谭某出借这笔钱后,未向庞某提及,在谭某未能偿还的情况下亦未向庞某追款,庞某直至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才知道该笔借款的存在。
2012年1月15日和2012年7月23日,谭某因赌博被宜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谭某向原告黄某花借款6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超过国家限制年利率24%的规定,原告黄某花请求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予以支持按年利率24%计付。
关于庞某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本案借款并未用于被告谭某与被告庞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被告庞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理由有:1.谭某陈述得到该笔借款后直接用于赌博,借款前后谭某亦存在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相应记录,该笔借款存在谭某借款后用于赌博的可能。2.宜州市某食杂店多年来由庞某父亲经营,谭某只是协助看管店面,如谭某借款用于食杂店的经营且在庞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高息借款与常理不符。3.本案借款发生在谭某与庞某离婚前不足3个月时间,在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债务,协议也对夫妻的财产进行了约定,从协议中可以得知庞某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情,借款前后被告谭某与庞某亦没有大额的家庭共同支出。4.本案借款时间是2012年5月20日,借款后黄某花从未向庞某提及过该笔借款,亦未向庞某追过款,而只是向谭某追款,该笔借款有黄某花与谭某约定为谭某个人债务的可能。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黄某花不服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陈忠强 袁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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