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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八旬夫妇状告儿女 法院判子女“常回家看看”

来源:百色早报 2014-01-01 04:21   https://www.yybnet.net/

被告  

近日,河池市宜州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阿理兄妹两人被判应当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给予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据悉,这是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以来,宜州市首例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

荒唐协议

被怀疑有外遇  父与子断绝关系

将阿理兄妹告上法庭的,是他们的亲生父母黄某夫妇。夫妇俩年过八旬,家住宜州市庆远镇。其中,黄某现享受离休待遇,其妻子无固定职业,无收入。黄某夫妇生育有二儿一女,均已成家另住。

2009年,两位老人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便雇请了一名女护工到家里做家政服务。大儿子阿理怀疑其父与女护工有染,父子之间为此事经常吵架,双方产生隔阂互不来往。

次年10月16日,黄理与父母签下“脱离父子关系”协议,内容为:“父亲(黄某)与大儿子(阿理)、媳妇、孙子脱离所有关系,从此不再有任何往来,互不相干,从今以后本人(黄某)生老病死都与大儿子、媳妇、孙子无关。”父子两人在协议上摁了手印。

无天伦乐

老人起诉儿女  协议被判无效

可近些年,黄老太几次生病住院,并用去医疗费5608元,3个子女既未到医院照顾,也没有承担医疗费。

逢年过节,别家欢声笑语,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两位老人心头不是滋味。2013年7月26日,两位老人将大儿子阿理和女儿阿丽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脱离父子关系”协议,让大儿子与女儿支付母亲生活费和承担医疗费,应尽常回家探望父母等赡养义务。两位老人放弃了要求小儿子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故黄某与大儿子签订的脱离关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协议。

法院判决

经常回家看看  承担赡养义务

对于黄某夫妇要求大儿子与女儿各支付黄母每月500元生活费的请求,法院认为,黄某每月工资有4000多元,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两被告的生活条件不算很好,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两被告各自应当支付赡养费每月200元。同时,两被告各承担其母亲的住院治疗费1870元。

法院认为,赡养应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阿理与阿丽应常看望父母,尽到照料父母等赡养义务。

此外,法院认为,赡养义务对于赡养人是一种义务,对于被赡养人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两名老人放弃要求小儿子承担责任,法院准许。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文中阿理、阿丽均为化名)

(据《河池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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