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讯 近日,宜州法院对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阿理兄妹两人被判应当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给予父母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等赡养义务。据悉,这是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以来,宜州市首例判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判决。
荒唐协议:
被怀疑有外遇
父子断绝关系
将阿理兄妹告上法庭的,是他们的亲生父母黄某夫妇。夫妇俩年过八旬,家住宜州市庆远镇。其中,黄某现享受离休待遇,其妻无固定职业,无收入。黄某夫妇生育有二儿一女,均已成家另住。
2009年,两位老人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便雇请了一名女护工到家里做家政服务。大儿子阿理怀疑其父与女护工有染,父子之间为此事经常吵架,双方产生隔阂互不来往。
2010年10月16日,阿理与父母签下“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
心感失落:
老人起诉儿女
协议被判无效
可近些年,黄妻几次生病住院,并用去医疗费5608元,3个子女既未到医院照顾,也没有承担医疗费。
逢年过节,看到别家欢声笑语,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两位老人心里不是滋味。今年7月26日,两位老人将大儿子阿理和女儿阿丽诉至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脱离父子关系”协议,让大儿子与女儿支付母亲的生活费和承担医疗费、常回家探望父母等其他赡养义务。两位老人放弃了要求小儿子承担责任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故黄某与大儿子签订的脱离关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属无效协议。
法院判决:
儿女常回家看看
要承担赡养义务
对于黄某夫妇要求大儿子与女儿各支付黄老太每月500元生活费的请求,法院认为,黄某每月工资有4000多元,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两被告的生活条件不算很好,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两被告应当各自支付赡养费每月200元。同时,两被告各承担其母亲的部分住院治疗费。
法院认为,赡养应包括对老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阿理与阿丽应常看望父母,尽到赡养义务。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陈忠强 廖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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