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东风)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1月2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河池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提出具体监督和管理处罚举措。
该《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范围和时效等方面给予明确的规定,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监督执法提供了依据,可以有效地遏制乱涨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的合理、稳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适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等商品和农产品的价格违法行为。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自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或上级有关规定出台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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