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这个政策很接地气,政策施行后将给企业带来更多方便与实惠。”自治区烟草公司河池市公司财务科科长李捷高兴地说。
近日,笔者从金城江区税务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也就是说,纳税人假如从个体户、散户处购买商品,卖方即便不能提供发票,买方也可以凭有收款单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原始凭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据了解,《办法》不仅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还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也明确了补救措施。《办法》出台后,广大中小企业不用再为无法取得发票而发愁。这一举措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既减少税收风险,也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韩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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