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次催缴违约金后,星宇房地产于2016年发现地块仍有这根高压线杆未拆除。目前该线杆已被拆除。知情人士供图 涉案地块。今报记者陆旺 摄
今报记者陆旺
5月4日上午9时,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座无虚席,门口还站满了找不到座位的旁听群众。当天,被当地不少房地产开发商称为“河池天价违约金案”开庭——河池市国土资源局起诉河池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星宇房地产”)及法定代表人、股东韦俊蒙违约,索赔9297.5万元。
据了解,2010年,韦俊蒙以1.04亿元竞得31.5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价格刷新当年河池地价。8年后,国土部门以两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付清土地出让金等为由,诉至法院。
意外的是,涉案地块上的一根高压电线杆,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辩的焦点,并可能影响这一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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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房企未按时支付出让金
当日上午9时许,案件开庭。原告席上,分别坐着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委派的一名代表和律师。
该案与一地块有关。该地块编号CR09-2号,位于河池城西城区60米进城大道南侧,面积为21004平方米(折合31.5亩)。2010年10月11日,韦俊蒙以1.04亿元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时,这一价格刷新了河池地价的高度。
出让合同约定,星宇房地产分两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第一期出让金3000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即2011年6月4日之前支付;第二期出让金7400万元,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
“2011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金3000万元,延期了7天。2012年10月25日,市土地储备中心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拆除该地块附着物电线迁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12月2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7400万元。”河池市国土资源局诉讼代理人在庭上诉称。
他指出,第二期土地出让金履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书面催缴,星宇房地产于2016年6月1日才向原告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这一行为已构成违约。按出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共9297.5万元。
此外,韦俊蒙系星宇房地产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其参与竞得该地块后,星宇房地产和原告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此,他应对延期支付出让金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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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办证难”导致错失良机
在双方举证后,该案审判法官认为,土地出让金是否逾期缴纳、是否应该调整违约金、韦俊蒙是否在本案中存在连带责任,成为此次庭审的3个核心问题。
韦俊蒙的代理律师表示,韦俊蒙不具备本案被告主体资格,公司股东只有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才负连带责任,而本案根本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原告要求韦俊蒙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星宇房地产延期7天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被告方并无异议,但认为这笔违约金过高,应当减少至14625元~19012.5元之间。
此外,律师认为,该地块上的高压线杆于2017年5月31日才迁移完毕,星宇房地产已经在2016年6月1日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星宇房地产不存在违约情形,不应支付这部分违约金。
韦俊蒙在庭上发言时称,竞得该块土地使用权后,公司到国土部门办证时遭遇“办证难”。他前后百余次跑国土部门,但至今仍有一些证件未能办理,因此错失最佳发展时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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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高压线杆何时迁移存分歧
记者在旁听时发现,双方签署的土地出让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成为此次辩论的焦点之一。
该项约定内容为:“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双方对这项内容的理解,以及何时迁移完毕地块上的高压线,存在较大分歧。
原告律师在庭上提出,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拆除该地块附着物电线迁移,完成时间为2012年10月25日。
这一说法随即遭到被告方律师反驳:该地块上仍有一根高压电线杆未拆除。
为了确认该地块是否还存在高压线杆,在原告多次下发催款通知书的背景下,星宇房地产于2016年7月委托河池市规划勘察测绘院进行测绘,并发函问询河池供电局。河池供电局于2016年8月4日复函称,“河池市城西新区六十米大道南侧CR09-2号地块内的10KV高压线为我局所属产权的10kv教育线16号杆,该线路目前为带电使用状态”。
据悉,该高压电线杆在地块红线范围内,距离红线只有5米,在开发地块时无意被发现。于是,星宇房地产立即致函要求河池市国土资源局迁移该高压线,但原告没有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此外,河池供电局城区分局2016年10月21日还给被告星宇房地产送达了《电力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星宇房地产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直到2017年5月25日,河池市土地储备中心才委托广西河池创元有限责任公司拆除该高压线,2017年5月31日方拆除完毕。
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应该在“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即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土地出让金,而被告已在2016年6月1日支付,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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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
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歧义
河池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律师对此辩称,合同约定“自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拆除高压线后60日内”,只是“拆除高压线后”,未指明“拆完”或“拆清”高压线。
被告代理律师再次反驳称,上述合同约定并不存在理解歧义,并且在原告提出的多份证据及催款通知书中,多次提到“已将附着物电线迁移完成”等字眼,这和合同中的约定是一致的。
被告方辩护律师认为,即便理解上有歧义,因双方签订的是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原告一方存在多种牵强附会的依据,主张9000多万元的天价违约金不公平,法院应驳回”。
原告律师表示,这并非格式合同,是双方约定后定立打印的合同。
庭审从上午一直进行到下午1时,原告方代理人当庭同意调解,但因原告方未授权代理人进行调解,法官未组织双方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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