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南宁讯(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安萍)昨日,记者从地税部门获悉,广西对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作出调整。本月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按新标准执行,部分纳税人税负将有所降低。
满足两个条件者税负将降低
根据统计部门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自治区地税局下发了《关于统一执行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广西各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均有提高,相应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均有所提高。其中,提高幅度最大的为河池市,该市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由1205.79元/月,提高到1609.14元/月,增加了约404元。增加幅度最小的北海市每月也提高了156元。南宁市在此次调整中,由1644.78元,提高到1914.60元。
根据目前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据南宁市地税局所得税科工作人员介绍,以南宁为例,这意味着,原来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1644.78元/月的人群,满足上述条件的,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多扣除269.82元。超过1914.60元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区直单位,还是中央直属企业,只要纳税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位于南宁,均可参照南宁标准执行。
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也少扣税
地税部门也特别提醒,“每月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限额”标准,分别适用于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另外,由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未计入个人工资的应发收入,若缴存的公积金超过限额标准,容易出现对“超标”部分未按规定计入个人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存在税务风险。
此外,新标准执行后,个人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也可能受到影响。据介绍,根据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后若能取得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新标准,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有所提高,这意味着,纳税人取得这部分收入的个税免征额也会相应提高,税负得到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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