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杨再睿 通讯员伍春艳
因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河池一小区248名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费等费用。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后,分别将这248名业主诉至法院。7月1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这一系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业主按照约定标准的90%支付物业费,物业垫付的其他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吐槽管理差 拒交物业费
2006年5月4日,河池市翡翠城市花园小区开发商选聘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开发销售的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当天,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标准和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
2010年,翡翠城市花园小区的业主发现,小区内垃圾堆成小山,小区几个拐角处的路灯坏了很久也没人修理,门卫管理不严,失窃等现象时有发生。业主因此对物业公司颇多怨言,部分人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公共水电费等以示抗议。
因收不上相关费用,物业公司只得垫付部分公共水电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更无足够资金提高服务质量,双方矛盾不断恶化。
为挽回损失 物业诉业主
2013年11月初,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服务转托其他公司后,退出该小区。此后,物业公司仍通过电话、张贴交款通知单及在住宅小区内拉横幅的方式通知业主交费,但业主置之不理。2016年1月,物业公司分别将248名业主告到金城江区法院,请求判令248名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代付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共计78万余元。
物业公司诉称,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明确了物业服务的事项,248名业主购买入住该小区,与物业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交纳了有关费用,彼此之间已经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48名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辩称,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任何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与小区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均不知情,且未得到过这份合同,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业主不应向物业公司支付各项费用。
法院审理:
按约定的90%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在小区未能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由开发商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物业管理费作为维护小区的重要资金,是小区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因素,欠缺该管理费用,小区的日常维护难以持续。物业管理不到位,以拖欠、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进行对抗,既无合法依据,也非明智之举。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
金城江区法院判定,业主按约定标准的90%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垫付的公共水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业主支付。
在该系列案庭审过程中,有21件案件遵照双方意愿以调解方式结案,98件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余下129件案件收到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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