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昨日上午,柳州市首例“自媒体”著作权纠纷案件庭审宣判现场。今报记者何书俊 摄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李佳
4月17日,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然而,现实生活中,包括网络转载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却屡见不鲜。昨日,柳州市中级法院召开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审理的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备受瞩目的柳州市首例“自媒体”著作权纠纷案件也于当日上午宣判。
典型案例
1 微信用图也有著作权
柳州小伙梁韦斌日常喜欢摄影,拍摄了不少柳州本地的风景照片。
去年10月,小梁发现,柳州吃喝玩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柳州吃喝玩乐”上,发布“【吐槽】在柳州混,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的公众信息,非法盗用他拍摄的四张摄影图片。“柳州吃喝玩乐”公众号通过裁剪法,将小梁作品中标注有“梁韦斌LWB QQ492903381”字样的水印裁掉,私自添加其微信公众号水印。小梁认为,该行为侵犯他的著作权,多次与科技公司沟通无果,因而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承担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这是柳州首例“自媒体”著作权纠纷案。
昨日上午,柳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科技公司向小梁赔偿28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南国今报》和“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公众平台刊登道歉声明。
说法:本案中,小梁持有的涉案四幅照片清晰,且电子文件容量大、分辨率高,其在庭审中能够详细描述涉案四幅照片的形成过程。同在2014年10月,另一微信公众平台“柳州通”所使用的涉案四幅照片上,均添加“@梁韦斌LWB QQ492903381”字样的水印,可以确认小梁为涉案四幅照片的拍摄者。而涉案四幅照片利用独特视角构图采光等各种创作手法,由作者运用自己构思通过图片编辑软件后期加工,使得自然风光与城市建筑结合,体现美丽风景。故涉案四幅照片,在对摄影对象、主体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小梁作为其拍摄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科技公司未经小梁的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四幅照片发布在科技公司营运的微信公众平台,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不仅没有指明作者为小梁,还故意裁减掉含有表明作者身份情况的水印,打上微信公众平台自己的水印,未履行法定义务,侵犯小梁对涉案四幅照片享有的署名权。此外,科技公司未采取有效手段保证著作权人获得合理的报酬,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网络空间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侵犯了小梁对上述四幅照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小贴士:网络时代,“自媒体”风生水起,然而,并非所有网络照片都可以随意拿来使用、修改、转载。如果著作权人在完成自己的作品后发布到网络上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避免他人随意转载,比如,在作品上添加相应水印等。此外,应对作品原件妥善保存,以备将来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有充足证据维权。
2 发现“卧佛”不属科学发现
区某称其在柳江沿岸采风摄影过程中,发现柳江河畔的一处山体造型像卧佛,便将该景观命名为“柳江卧佛”,并将景观照片送至多处展览。后来,区某发现邓某在其名片背面使用“柳江卧佛”景观照片,并在照片右下角标注“发现人:邓某”字样。区某认为其是“柳江卧佛”景观的首个发现者、命名者,依法对“柳江卧佛”景观享有发现权,被告在“柳江卧佛”景观照片上标注“发现人:邓某”字样侵犯了其发现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今报2013年3月4日11版、6月26日14版、8月1日9版和12月7日7版先后报道)
说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之一。确认发现权的客体为科学发现,而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不属于科学发现,因此其发现者或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发现权。因此,法院以区某不属于提起侵害发现权纠纷诉讼的适格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
本案系侵害发现权纠纷案件,在广西尚属首例,即使在全国范围内也属罕见。柳州中院首次通过裁判文书的方式,明确了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类型之一;明确了对自然景观的发现或命名,并不属于科学发现,其发现者或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法意义上的发现权。
3 零部件侵权 产品也就侵权
原告安德烈亚斯·斯蒂尔两合公司是一家长期生产、销售油锯以及油锯配套产品的德国国际化集团公司。该公司起诉称,柳州市某机械公司制造、销售和出口的油锯侵犯其专利权,且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大量违法利润,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柳州市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柳州中院通过到柳州某机械公司的生产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并未实际生产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而是其购买的、用于组装其自行生产、销售的油锯产品的零部件侵犯德国公司的专利权。根据法律规定,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也属于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最终,通过调解,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由柳州市某机械公司向德国公司支付赔偿款5万余元,并承诺不再实施侵权行为。
说法:本案是柳州市受理的首例涉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柳州市某机械公司虽然没有直接生产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但其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同样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使用行为,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4 花钱买网络搜索排名构成不正当竞争
欧维姆公司是国内有较高知名度的预应力企业,专业生产“金属拉伸器、金属锚具”等预应力产品,该公司注册了“欧维姆”及“OVM”商标。
2012年,公司发现在登录国内某知名搜索引擎网站搜索“欧维姆”及“OVM”时,页面出现“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桥第一品牌”、“OVM锚具柳州新桥优质OVM”等推广链接,点击上述推广链接却进入另一家生产锚具等金属建筑材料的某建筑机械公司网站,该机械公司生产的产品跟欧维姆公司生产的产品相类似,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上述网络链接是该搜索引擎网站推出的一种企业推广业务,建筑机械公司按照年服务费加竞价排名点击计费的方式向该搜索引擎网站支付服务费,从而达到其网站排名靠前的目的。欧维姆公司认为建筑机械公司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均为柳州市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类型相同,具有竞争关系。某建筑机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欧维姆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次与各方当事人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由某建筑机械公司向欧维姆公司赔偿两万元。
说法:某建筑机械公司在购买“关键词广告服务”时,向搜索引擎网站提供欧维姆注册商标“欧维姆”及“OVM”作为关键词,相关公众用上述关键词搜索时,点击显示结果的前置网页链接后,进入的是某建筑机械公司网站,客观使公众误认为机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维姆有特定联系,这一行为势必抢占欧维姆的市场份额,损害欧维姆公司作为“欧维姆”及“OVM”商标专用权人因创造、使用、维护该商标应该享受到的收益。
某建筑机械公司的行为攀附了原告注册商标的商誉,客观上利用原告注册商标进行同类产品宣传,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纠纷现状
新型侵权案日益增多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柳州中院副院长闭文军介绍,2002年开始,该院成立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2011年,柳州中院经最高法授权,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发生在柳州、桂林、来宾、河池四市辖区内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
目前,该院已经建成能够审理包括一审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等34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全能型”知识产权审判庭。随着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从2012年至2014年,柳州中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商事案件447件,审结379件,其中2012年仅47件,2013年就有232件,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网络侵权等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据闭文军介绍,近年来出现的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发现权纠纷、网络域名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以及在传统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出现涉及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侵权纠纷案件等,均为新类型案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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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河池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