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韦苔菁)借款300万元到期后却未能偿还。昨日,记者从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为维护出借人权益,该院执行局法官赶赴河池市罗城县对被执行人财产依法给予续封。
2008年7月,罗城县某淀粉厂因设备改造缺乏资金,向郑某借款300万元,用于其酒精车间技改。之后,淀粉厂未能依约还款,于2010年3月,与罗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至2011年12月30日欠郑某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602.8万元,并保证在2012年1月30日前清偿债务。到期后,淀粉厂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于是,郑某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判决淀粉厂偿还本金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郑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该院于2014年3月31日对淀粉厂内的酒精发酵罐、成品酒精罐等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期限一年。其后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判决,确定了淀粉厂的还款义务,在判决生效后,淀粉厂仍未自觉履行还款责任,郑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院依法准予立案后,发现申请人郑某于诉讼期间进行的查封期限已近期满,在综合案件情况后,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作出了继续查封的裁定。执行人员抵达后,依法对淀粉厂70吨酒精生产线发酵罐6个、成品酒精罐1个进行了续封。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处理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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