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城乡新貌新风工程”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河池市城乡清洁工程进程,全面整治城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切实解决河池市城区市容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市容市貌发生明显变化,提升城市形象,彻底改变城区“脏、乱、差”的环境状况,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2月24日起,开展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新核定洗车店、废旧收购店、配件销售店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规范临时便民摊点设置及临时跳蚤市场运行管理。取缔主、次干道的所有占道经营和超门槛经营。
二、规范建筑施工工地,整治城区粉尘污染,加大力度查处运输车辆撒漏污染道路行为。
三、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整治城区交通秩序,缓解城区交通拥堵,依法查处车辆乱停乱放和违法营运行为,取缔无牌无证车辆。
四、整治农贸市场秩序、市场卫生,商品划行归市。
五、整治大型户外广告牌,规范城区的门头招牌设置。
六、强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城区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切实履行“门前三包”职责,确保无脏、乱、差现象出现。
七、加强城区卫生保洁。全城卫生责任落实到单位,河道、社区、小街小巷的卫生得到及时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各类垃圾和小广告,确保无卫生死角、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
八、加强城区饮食摊点管理,规范饮食摊点设置,饮食摊点的排污、排烟符合规定,严禁随意排放油烟、废水、油污,严禁使用煤球、煤块等含硫量高及产生粉尘污染环境的燃料。
九、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整治乱搭乱盖行为,依法拆除城区范围内影响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十、推进文明殡葬,集中建设公墓,整治城区可视范围内的坟墓,禁止在送葬经过城市道路撒纸钱、燃放爆竹。
十一、加快城区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经营划行归市,改变各种经营小、散、乱现象,对建有专业市场的商品应当进入专业市场经营,禁止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经营。
十二、规范城区养殖行为,城市建成区内畜牧养殖规划应当规范养殖区域,无零星和在居民区内养殖,粪便统一收集处理,无养殖污染城市环境行为。
十三、城区犬只饲养实行审批制度。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应当定期免疫防治,实行圈养或拴养。城市公园、市场、道路等公共场所无犬只出现,公安机关随时或定期组织对违章犬、流浪犬进行捕灭。
十四、加大城区山体绿化工作。城区可视范围内具备条件人工绿化的山体全部实施人工造林绿化,无条件的山体实施封山育林,确保无裸露的空地,无森林火灾发生。
十五、整治期间,相关单位或个人不按整治要求开展工作的,将依法处理,并在公开媒体上予以曝光。
十六、整治期间,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阻挠整治工作开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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