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韦立标)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2月1日起,全区14个设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适当调整,南宁市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调整至1.17元,其他12个设区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元;河池市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每立方米0.8元基础上提高0.1元达0.9元。这是记者日前在市物价局获悉的。
据了解,为抑制通胀,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物价局出台了一系列价格调控措施,其中对14个设区城市的居民生活用水从2011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免征污水处理费。该措施的实施,为实现全区2011年全年价格指数调控目标任务起到了重要作用。鉴于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仍十分艰巨,为完成全区“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目标要求,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正常运营和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14个设区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其中,南宁市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调整至1.17元,为全区最高;柳州市污水处理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柳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10〕1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元,即每立方米1.1元,位居全区第二;其他12个设区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每立方米0.8元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1元,达0.9元。
据介绍,上述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已包含价格调节基金每立方米0.03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具体时间及使用范围,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及当地人民政府出台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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