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韦经理,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了,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有明确要求,今后你们开展施工作业的时候要注意了,进行爆破作业和在输电走廊上进行吊装作业之前要与我们联系,让我们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待测定不妨碍电网安全运行后你们再施工。”
“我也看到报纸和电视上的宣传了,我们会注意的。”
这是河池供电局工作人员小李在开展巡线的时候与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一席对话。
《办法》规定,按照电力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在电力设施的一定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不得从事危害或者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在保护范围或者保护区内从事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对“相互妨碍”行为如何处理也有了明确规定:如规定建设电力设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前,已有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予补偿。
据悉,《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职责、保护措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相互妨碍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范。
为充分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了对电力行政主管、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安监、工商、林业等部门以及施工单位和电力设施产权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办法》还规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发现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未如实登记或登记内容不完整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登记记录保存少于两年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孔冬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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