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自来水价格涉及千家万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河池市城区供水价格即将进行调整之际,记者走访了市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廖朝晖。
记者:廖局长,河池市城区供水价格即将调整,调整的幅度如何,你能谈一谈具体情况吗?
廖朝晖:为理顺河池市城区供水价格矛盾,促进节能减排,推动供水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经自治区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分局的成本监审和我局组织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和自治区物价局审核批准,河池市城区供水价格从2011年1月10日水表抄见水量起适当调整河池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水价为: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的1.13元/m3调整为1.60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的
1.47元/m3调整为1.90元/m3,特种用水由现行的2.50元/m3调整为3.50元/m3。调整后的水价不包含政策规定的其他代收费。
记者:水价问题历来是个敏感的社会问题,请问廖局长,这次调整水价的理由是什么?
廖朝晖:调整水价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调整水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供水企业生产自来水,其一切制水原材料、设备等都来自市场,而市场物价年年都在上涨。如,工业电价2003年每度是0.538元,2010年是0.72元,增长33.8%;汽油、柴油2003年底价格分别为3.20元/升、2.90元/升,现在为6.56元/升、6.08元/升,均上涨100%以上;制水消毒材料氯酸钠、盐酸价格也逐年上涨。作为供水企业主要经济来源的自来水,其价格是由政府定价,往往是一定几年不变。河池市城区水价近7年来一直没有调整,在制水成本因物价上涨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企业亏损不断加大,如不调整水价,企业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更不利于保障城市的用水安全和正常供水。
二是河池城区水价一直偏低。河池市城区现行水价为2004年初制定,至今一直没有调整,而市内其他县(市)供水企业都调了水价,有的县已调了两次,绝大部分县(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都在每立方米1.62元至1.80元之间。广西其他地级市2004年以来绝大部分都调整了水价,河池市城区现行水价和来宾、防城港、百色、北海等市相比,都偏低。水价偏低,入不敷出,无法化解近年来因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产生的债务,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三是调整水价符合国家现行政策。原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十一条规定:“供水企业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的8%-12%。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12%。”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这次水价调整是有政策依据的。就拿调整后的供水价格标准来计算,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利润率只是达到4.12%,远低于国家规定的12%的标准。再说适当调整水价,有利于增强市民节水意识,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有利于供水企业安全正常供水和扩大再生产。
记者:这次调整水价后,对学校医院用水执行那种水价?
廖朝晖:这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这次调价后,对学校的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医院的住院部、门诊部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水单位实行优惠政策,按调价后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改变过去这些单位用水价格由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这类群体每吨水优惠0.3元。
记者:这次水价调整对特困户、低保户有什么优惠政策?
廖朝晖:这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物价部门规定新的水价执行后,对特困户、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用水价格仍然执行调价前的水价。这些群体的水价不调整,不会增加他们的负担。
(本报记者
韦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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