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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大盗”戒毒所内自供罪史 因有自首情节,从轻领刑9年4个月

来源:河池日报 2012-04-18 08:53   https://www.yybnet.net/

 

罗城讯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26岁的农民祝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期间,主动向管教民警供述其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机动车辆的事实。为此,这名隐藏民间的“汽车大盗”以盗窃金额22万多元的罪行又身陷囹圄。近日,罗城法院一审以祝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盗的中兴牌田野白色皮卡车1辆予以追缴,发还失主。

法院查明,2008年2月8日晚,祝某伙同他人窜到罗城县东门镇城区某宾馆前,将一辆中兴牌田野皮卡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33347元。2008年3月26日凌晨,祝某又伙同他人窜至罗城县东门镇朝阳路党校路口一门面前,将一辆北京牌路霸越野车盗走,销赃获款2万元。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12193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被盗车辆并发还失主。2009年2月1日20时许,祝某伙同他人窜至东门镇朝阳路人寿保险公司前,将一辆王牌小型货车盗走。次日,祝某等人把车开往靖西县销赃途中,被靖西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拦截并扣押车子。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7.2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车辆发还失主。

另查明,2011年6月24日,祝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期间,向管教民警如实供述其于2008年至2009年间盗窃以上车辆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祝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部分赃物已退还失主,对祝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祝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其减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唐雪云

 

银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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