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凤山县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不仅不及时救助伤者,反而驾车逃离现场,造成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5月17日,由凤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劳某某一审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8年2月4日14时许,家住凤山县平乐乡平旺村的劳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村民班某某到江洲乡某加油站加油,途经江洲乡巴标村时,一老人招手要求乘车前往江洲乡,在答应收取5元的乘车费后,让老人乘坐在三轮车的后厢。14时30分左右,当车行使致江洲乡隆凉(地名)一下坡拐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加之劳某某操作不当,连人带车翻下路坎,致使3人同时被甩出车外,驾驶员劳某某与班某某受皮外伤,而乘车老人动弹不得。此时,刚好有一辆三轮摩托车途经此地,劳某某便招呼该车驾驶员帮忙将翻下路坎的车辆抬上公路。此时,乘车老人躺在路坎下央求劳某某把其扶到公路上,与其同乘车的班某也要求救助老人,但劳某某说身上没有钱,支付不了老人的医疗费,便叫班某某上车,将受伤老人丢弃在现场,继续驾驶肇事车辆到江洲乡加油站加油。下午15时许,当劳某某驾驶肇事车辆搭乘班某某再次途经肇事现场路段时,班某某再次要求劳某某停车救助受伤老人,但劳某某却认为此路段没有摄像头,不会被交警发现,再次驾车扬长而去,并连夜将肇事车辆修复完毕。当晚20时许,受伤老人被村民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2月24日,受伤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月15日,凤山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劳某某立案,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月2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将劳某某移送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本案的员额检察官发现劳某某系无证驾驶,且系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发生后,其见死不救,并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其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2月25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劳某某。
(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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