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近日,凤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对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原民警罗某某向凤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悉,这是凤山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县监察委移送的第一起案件。在县监察委移送案件当天,该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实现了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的无缝衔接,为下一步办理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
为确保职务犯罪办案质量,提高反腐工作效率,该院成立了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刑检部负责人以及3名检察官助理组成的职务犯罪案件专案组,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并负责与监察委进行对接,对监察委移送案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
经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采取拆分报账发票和附件、虚开发票、涂改报销金额、虚列支出等方式,先后侵吞单位公款34万元。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支出各种费用为名,分93次挪用公款140万元,其中挪用凤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款120万元,挪用凤山县驾驶联合会经营部公款20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单位公款34万元,数额巨大;挪用单位公款140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对其提起公诉。(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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