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8月23日下午,凤山县人民法院对凤山县某工商所原所长黄某涉嫌诈骗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退赔被害人杨某、韦某经济损失63.8万元。
经法院查明,因欠他人债务无力偿还,2014年12月中旬时任凤山县某乡工商所原所长黄某对被害人杨某、韦某谎称其有7个微型企业补助指标,可以为二人办理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金,杨某、韦某信以为真,让黄某帮忙用该指标办理7个微型企业。随后,黄某以每个微型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10万元为由,要求杨某、韦某把企业注册资本金交给黄某。2014年12月16日,韦某将筹到的资金20万元汇至黄某的银行账户,杨某也将筹到的资金50万元陆续汇入黄某的账户中。
黄某在骗取上述70万元后,即在9日内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挥霍。被害人杨某、韦某多次向其询问办理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进展,但黄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欺骗二人。2015年2月中旬,黄某自觉难以继续编造谎言欺骗杨、韦二人,便把杨、韦二人叫到家中,承认没有为二人办理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事实。
2017年12月18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凤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以办理微型企业为由,骗取杨某、韦某70万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有申办微型企业指标,以申办微型企业需要提供企业注册资本金为由,收受杨某、韦某给付的企业注册资本金70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视为其退赔,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尚造成被害人杨某、韦某63.8万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退赔。凤山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处。
经查,该县工商部门没有办理微型企业的权限,只协助县微企办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公示,并出具同意推荐意见。该案案发于2014年,当年凤山县并没有安排微型企业发展补助资金。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想获取利益应当通过正规途径,方法得当,手段合法,切莫贪图利益触犯了法律。(黄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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