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黄俏莉)5月22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建设管理处原处长姜继红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姜继红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人民币110.1万元,被公诉机关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姜继红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副处长、处长,建设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河池市凤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韦某文、桂林市全州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蒋某朝等41名广西地方交通运输部门人员,及广西桂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韦某宣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0.1万元。姜继红收受上述财物后,部分存入银行账户,部分用于个人开销。案发后,姜继红共计向检察机关退缴人民币94.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继红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副处长、处长,建设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多媒体逐项进行举证、示证,将证据及相关证实的内容在法庭显示屏上予以展示,改变以往诉讼参与人、旁听群众对庭上出示的证据只能听不能看的情况,增强法庭举证和质证的透明度,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整个庭审历时3个多小时,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法庭将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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