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凤山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黄岭同志辞去河池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黄岭同志的河池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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