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在调解无果后,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责任,判决由房主黄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013年9月,被告黄某欲在其家二层楼上加层,遂由无建筑施工资质的罗某施工。罗某找来有吊砖机械设备也无相关资质的李某负责吊运水泥砖至二楼天面,李某则找韦某一起吊运水泥砖。李某与韦某在二楼天面安装吊砖机支撑木架时,韦某不幸坠落身亡。韦某的亲属诉请被告黄某、罗某和李某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罗某、罗某与李某间均形成承揽的法律关系。黄某由无资质的罗某负责施工,罗某又将部分工程交由无资质的李某施工,黄某、罗某均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受害人韦某所提供的劳务是李某完成案涉工程的组成部分,李某与韦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韦某在高处作业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不慎坠落身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由黄某承担10%的责任、罗某承担20%的责任、李某承担40%的责任、受害人韦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班碧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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