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3名男子以合伙投资做高档手机买卖为名,骗取他人钱财一万余元。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莫承克、林建辉犯诈骗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6个月,并处罚金。
去年12月某天,林建辉、莫承克和刘宇宁(另案处理)商定以合伙投资做高档手机买卖之名行骗,刘宇宁充当卖主,林建辉充当买主,莫承克充当中间人,林建辉物色受骗对象。
林建辉在县城物色到一名男子为作案目标,之后,他叫该男子带路去找人。两人到某局门口“碰见”莫承克,林建辉假装问莫承克是否认识要找的人,莫承克说认识,林建辉就说找该人买高档手机。莫承克就联系刘宇宁谈论购买手机的事,于是3人以倒卖手机并给男子一些报酬为由骗取其信任。3人又以合伙倒卖手机赚取差价,让男子从银行取出1.3万元,并将钱骗到手后,乘机逃离凤山。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建辉、莫承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积极参与实施诈骗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并共同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林建辉、莫承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吴坦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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