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月8日,廖某在朋友家喝酒后,驾驶小型客车由县城往江洲乡行驶,途中,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当场对廖某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并带廖某到凤山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廖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驾驶机动车时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根据有关规定,已达醉酒驾车程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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