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雇员劳动结束后,回家路上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诉赔,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22日,长洲乡郎里村陈某雇请同村村民陈某吉为其家收玉米,双方约定每日报酬为60元。当晚,陈某吉收完玉米后在陈某家食宿。次日早上,陈某吉独自回家,当日17时许,与陈某吉同屯的村民发现陈某吉死在路上。之后,陈某吉的亲属与陈某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吉母亲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6211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吉为被告陈某收玉米,两人形成了劳务关系。经查明,陈某吉系在为陈某提供劳务结束后身亡,其死亡时双方已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雇请陈某吉收玉米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因被告的过错导致陈某吉死亡的后果,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者,陈某吉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有认知能力,对其身体不适,完全能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就医或要求他人送其就医,故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黄忠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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