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班某曾因犯罪被凤山县人民法院4次判处有期徒刑。近日,班某又因盗窃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且责令其退赔失主经济损失。
1995年至2012年期间,班某因犯放火罪、抢劫罪、盗窃罪等,先后被4次判处有期徒刑。2013年4月,班某刑满释放。出狱后,班某不思悔改,又开始伺机作案。去年5月至8月,班某共实施6次偷牛盗马的行为,涉案金额31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生产资料,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其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坦白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班某的行为造成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退赔,遂作上述判决。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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