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的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2月8日,陈某酒后驾驶正三轮摩托车由凤山县凤城镇太平村往凤山县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凤山县S208线4K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行人韦某致伤。事故发生后,陈某将韦某送往凤山县人民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韦某系事故中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广西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陈某陆续赔偿死者韦某亲属丧葬费、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9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
事故发生后,陈某积极施救,赔偿死者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过程中,陈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对陈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陈某宣告缓刑。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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