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乘客李某医疗费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赔偿李某医疗费15524.79元。
3月13日,在凤山县城办完事的李某搭乘邓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从县城回家。当行至某路段时,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超越邓某的车。在超越完毕后,邓某的车失控撞到路边防护柱,导致李某、邓某不同程度受伤情。李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61749.29元。事发后,李某与邓某达成和解协议,邓某已支付医疗费35000元。李某为了进行颅骨修补手术和定期复查伤情,请求毛某、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先行赔偿损失,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李某提起诉讼。
凤山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过错,不用承担此次的交通事故责任,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毛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毛某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毛某赔偿的责任应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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