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张某撤诉的申请,并作出撤诉的裁定。
张某与罗某是多年好友,2011年8月10日,罗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张某借钱。张某将3.5万元借给罗某,罗某出具借条,借款限一个月后归还,逾期按10%支付利息。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找罗某索要欠款,对方拒不履行承诺。同年10月26日,罗某以向银行借贷款清偿张某债务为由,向对方借款2500元,张某将钱借给罗某,双方约定两笔欠款限于同年11月5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已过,张某多次催款未果后,将对方告上法庭。
主办法官认为此案由双方以调解方式解决最好,有助于挽回多年友情。张某认为法官分析有理,遂与罗某达成还款计划,并向法院申请撤诉最终获准。(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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