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的陈某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2007年至2012年4月间,陈某多次与黄某产生原木购销业务关系。经结算,陈某尚欠黄某木材款6.37万元,陈某即分两次出具欠条给黄某,但陈某未履行偿还义务。凤山县人民法院受理黄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2年11月9日就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某尚欠原告黄某木材款6.37万元,自愿限于2013年1月15日前清偿5.5万元。二、剩余的木材款8726元,原告黄某自愿放弃追偿。三、案件受理费1392元,依法减半收取696元,被告陈某自愿负担。因陈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2013年1月16日黄某向凤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凤山县法院向被告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某限期履行对黄某的赔偿义务。陈某仍未自动履行,经法院强制扣划,陈某已偿还黄某欠款1万元,但尚欠黄某木材款4.5万元及利息、法院受理费696元。经查,陈某长期在北海市承包绿化工程以及在凤山县凤城镇久文村经营木材加工厂,完全具备偿还能力。
陈某归案后,其主动将尚欠黄某木材款4.5万元及法院受理费696元一并向凤山县法院交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归案后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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