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吵架而引起的闹离婚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准许兰某与韦某离婚。
兰某与韦某自由恋爱后,于200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兰某作为上门女婿到韦某家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09年9月生育一男孩。2010年起,兰某与韦某因家庭琐事偶有争吵;2011年2月,韦某外出务工后,很少与兰某联系,即使电话联系,也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兰某觉得其与韦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韦某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与韦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并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因一些琐事偶有争吵,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双方的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不准许两人离婚。因子女抚养问题均依附于婚姻,而本案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故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不作处理。
(覃艳萍)
新闻推荐
路基雨后坍塌砸残摩托车手 ■伤者诉索事故路段管理者20万余元,凤山公路局被法院判赔16万余元 □黄雪梅
凤山县凤城镇凤凰村村民易某雨天驾驶摩托车外出,在经过一段“S”形下坡路段时,被上层突然坍塌的路基砸伤,造成六级伤残。凤山公路局以路基坍塌属不可抗力为...
凤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凤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