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的罗某,因焚烧杂草导致失火,引发山林火灾。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月23日下午,罗某到本屯“莫林坡”(地名)的林地种植核桃。由于地里杂草太多,罗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草干风大,火势蔓延至林地上方,引发山林火灾,造成一些村民的杉木、油茶、板栗、核桃及石山天然灌木林被烧毁。
经凤山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此次山林火灾总过火面积为31.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753元,间接经济损失72429元。
案发当天,罗某主动到其所在乡的人民政府如实供述其焚烧杂草引发山林火灾的事实并请求帮助控制火势。事后,罗某通过采取补种补苗的措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应当预见到在没有开设防火道的情况下,焚烧林地里的杂草可能会引发山林火灾,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于发生山林火灾,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因其行为而发生山林火灾,烧毁各种林木31.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案发后罗某主动到政府部门投案,如实供述其失火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失火后,罗某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对罗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决定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
(苏韩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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