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张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2012年6月某天,百色市人张某伙同他人窜到凤山县乡村,连盗7头水牛。张某等人将7头牛赶往巴马县,因其中一头水牛走不动而被丢弃。赶路途中被当地群众盘问,张某等人因拿不出证明手续便弃牛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结伙实施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盗窃罪。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盗窃耕牛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吴坦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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