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凤城镇凤凰村村民易某雨天驾驶摩托车外出,在经过一段“S”形下坡路段时,被上层突然坍塌的路基砸伤,造成六级伤残。凤山公路局以路基坍塌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伤者无奈,将其告上法院,索赔20万余元。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该局未尽养护义务,判决其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去年8月20日晚,凤山县城区下起小雨,之后雨势逐渐变大,到8月23日晚已变成大雨。次日7时许,易某冒着大雨驾驶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
易某在经过离县城不远处的一个“S”形连续下坡路段时,上层道路的路基突然坍塌,沿山体滚落至下层易某驾车行驶的道路,易某被砸中受伤,摩托车也被砸坏。
接报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抢救。易某身上多处粉碎性骨折,当日被转至百色市右江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同年9月16日,易某出院,医院叮嘱他卧床休息3个月左右,全休半年,1年后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取出内固定物,3个月后可安装义肢。
出院后第二天,易某在百色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势鉴定,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
事发后,易某找到事故路段的管养单位凤山公路局,以公路局管理不善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但公路局以事故的发生其无责任为由,拒绝了易某的索赔要求。
同年12月23日,易某向凤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路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庭审时,公路局认可其是事故路段管理者的事实,但称其已在职责范围内超标准执行养护、路政巡查。在事发的前一天即2013年8月23日巡路时,巡路人员并未发现沉陷、开裂等隐患。
公路局认为,路基挡土墙之所以滑落,是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连续大雨使松软所致,应归责于设计及不可抗力两个因素,事故的发生与公路局正常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易某遗漏了设计者及施工者两个主体,其要求公路局承担设计者、施工者的过失及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后果,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公路局在事发路段设置了告示牌,提示“沿线下边坡多处出现路基缺口,过往车辆、行人请注意观察慢行通过”。事发后,公路局对坍塌的路基挡土墙,已用浆砌的方式重新砌过。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追偿。公路局作为涉案公路的管理人,作为本案被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存在遗漏被告的问题。公路局认为是设计者、施工者的责任引起损害,在其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设计者、施工者追偿。
公路局作为涉案公路的管养机构,应当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局事发前已发现事发路段下边坡多处出现路基缺口,应对该路段采取不同于其他正常路段的养护措施。公路局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对事发路段进行例行巡查,不能证明对发生倒塌的路基挡土墙尽了养护义务。
公路局辩称公路挡土墙发生坍塌系大雨引起,属不可抗力。对此,法院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事发当天出现大雨是事实,但下大雨是可能预见的情况,并非不可抗力。因公路局无证据证明对事故路段尽了养护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易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5.8万余元;因易某受伤致残,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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