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讯
凤山县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因丈夫在离婚前的一笔8万元借款到期后仍不还款,近日,夫妻两人被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两人共同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
男子韦某与妻子周某于2012年7月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偿还。在2011年4月,韦某因做木材生意向袁某借款8万元。借款到期后,韦某仍不还款,袁某便把韦某与周某诉至法院。周某辩称,两人离婚时约定好各自的债务由各自承担,韦某所欠的该借款应由韦某个人承担,与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周某虽已离婚,但上述借款系两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周某亦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已明确约定为韦某的个人债务,依法应系两人夫妻共同债务,故周某对该案借款本息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某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可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经法官耐心释明,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罗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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